“BANANA REPUBL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08192号“BANANA REPUBL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70号

       

      申请人:本雅(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192号“BANANA REPUB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ANANA REPUBLIC”构成,其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未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