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43725号“LIFEWAVE X 39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403号
申请人:莱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3725号“LIFEWAVE X 3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0209号“生命波”商标于我局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90112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