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OLOR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06379号“COLOR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93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6379号“COLO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0393号、国际注册第633967号、第88989616280568号、国际注册第723882、723882号、第1034233410254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五、六期满未续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