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837090号“领匠人LINGJIANG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27号
申请人:河南省德尚防腐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品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7090号“领匠人LINGJIANG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2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5858号“名郎MING 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设计图纸、产品图片、宣传册封面、微信页面截图、厂区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木材防腐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防腐蚀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