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2576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90号 - 申请人:深圳市卡乐比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257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90号

       

      申请人:深圳市卡乐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5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0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54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50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22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68413号“CAL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201953号“CAL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在驳回决定中除引证了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涉及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之外,还引证了第23096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100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作为本案引证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经被我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去壳燕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六、七、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