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K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56992号“MK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63号

       

      申请人:甲南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6992号“MK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限定,商品限定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2275号“摩卡轴承 MKB”商标、第7232874号“梅卡尔 MK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将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5047号“MK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商品限定申请。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桩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打桩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