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净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75768号“光净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85号

       

      申请人:湖南翔拓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5768号“光净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标志,具有显著特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光净感”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灯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