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82216号“大青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24号
申请人:曹石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2216号“大青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6859号“青椰qing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具体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大青椰”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青椰”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