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米小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53699号“米小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77号

       

      申请人:安徽腾宇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3699号“米小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76022号“米小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12410号“米小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米小鸭”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