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74661号“DONUT CA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28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4661号“DONUT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现双方正在签署转让文件,请求待引证商标七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9276、6871172、6871173、7129660、4727227、6077941、6223070、11668701、11668702、15577945、18765341、18765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九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354、32223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八)已被驳回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3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至五、九至十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至五、九至十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关于“CAFE”的释义、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73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六、八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4、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仍为K11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先申请的商标。5、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至五、十至十四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6、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CAFE”译为“咖啡”,使用在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十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十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十至十六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