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22114号“麦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210号

       

      申请人:上海鎏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凰(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2114号“麦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55119号“麦店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归于同一,故两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