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32110号“RE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348号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110号“RE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5914号“RE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用汽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REJ”,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