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17203号“一筒开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27号
申请人:北京利轩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7203号“一筒开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具有明确含义的固定词汇,具有显著性。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一筒开杠”,作为麻将术语,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