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5404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06号 - 申请人:刘军刚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540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06号

       

      申请人:刘军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4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2942号“董如意口腔 RU YI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称引证商标一)、第14384198A号“金诺德 jinnuo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53658号“小丁口腔门诊 XIAO DING DENTAL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组成元素、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3720614号图形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复审成功的,如第22694099号图形商标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力宣传,已广泛投入服务的使用,与客户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