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82355号“拉芭玛 LaBam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92号
申请人:上海龙舌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2355号“拉芭玛 LaBam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6898号“辣蹦吧 La Bomba 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03923号“La Bam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