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芭玛 labam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79841号“拉芭玛 labam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90号

       

      申请人:上海龙舌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9841号“拉芭玛 labam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6898号“辣蹦吧 La Bomba 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03923号“La Bam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