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施洛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8462778号“施洛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7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山施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62778号“施洛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82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不予撤销复审商标在“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故申请人请求对该部分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0月20日通过第166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
      2、被申请人公司网页截图;
      3、被申请人部分献爱心活动的照片和网页;
      4、被申请人与昆山电视台签订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发票和活动照片;
      5、被申请人与情感印象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收据和“施洛华”广告展示照片;
      6、被申请人与情感印象签订的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收据和“施洛华”公交车身广告照片;
      7、被申请人与互动印象广告签订的出租车后视窗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收据和“施洛华”出租车后车窗展示照片;
      8、被申请人十周年盛典活动方案;
      9、被申请人十周年盛典活动的展会搭建合同和影响拍摄合同;
      10、被申请人十周年盛典活动现场照片;
      11、被申请人十周年活动公交车身广告照片;
      12、被申请人与阿拉丁签订入驻合作协议、发票和论坛中“施洛华”推介的网页截图;
      13、2018年5月1日-2018年10月18日朋友圈部分“施洛华”活动截图;
      14、腾讯在微信朋友圈投放被申请人广告活动页截图、腾讯发票;
      15、被申请人与昆山永益广告签订合同、广告审核页、广告审核页、广告图片及手机显示广告照片;
      1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17、被申请人与万泓签订的合同、发票、部分设计图纸和别墅区内被申请人广告的照片;
      18、被申请人与冠鼎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对应发票、部分效果图和设计师;
      19、被申请人与情感印象签订的合同、发票和部分设计图;
      20、被申请人与昆山市河道管理处签订的合同、发票和部分设计图;
      21、被申请人与顺安签订的合同、发票;
      22、被申请人网站上部分客户的工程制图、部分零星工程发票和活动现场照片;
      23、被申请人旗下设计师简介。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复审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1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或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显示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节能领域的咨询、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