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Car for Bet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19352号“Car for Bet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95号

       

      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9352号“Car for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商业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基于正常的经营发展需要,对其在先取得核准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具有合理来源。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服务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r for Better”(可译为“车更好”)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