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2075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19号 - 申请人:北京志成合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207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19号

       

      申请人:北京志成合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0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0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056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工程学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服务以外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