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075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01号
申请人:特洛依海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是申请人创造性搭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描述其指定商品的任何特点。因此,申请商标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完全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申请人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整体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指定商品的外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