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今日封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87305号“今日封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70号

       

      申请人:北京点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7305号“今日封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1185号“今日苋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为文字“今日封面”,与引证商标“今日苋面”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不易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