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986176号“LOVE•3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04号
申请人:信阳美人帮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6176号“LOVE•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4420号“有责任的生活LOVE RESPONSIBL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71114号“弘雅美創LOVE enjoy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13771号“365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820651号“LOVE NEVER FAI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284901号“365-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26020号“塔吊365(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136388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136389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868848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九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LOVE•365”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LOVE”、引证商标三“365lov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拍卖;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