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60430号“武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40号
申请人:黎法年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0430号“武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5435号“武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650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决定不予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