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03094号“水晶白茶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14号
申请人:张锡强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3094号“水晶白茶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518534号“水晶番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树苗”上具有特征和识别性,非仅直接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树苗”以外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水晶”,若并存于新鲜蔬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项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树苗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具有水晶色泽的白茶树苗,难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苗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