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36977号“憨子鲜生HANZIXIANS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66号
申请人:刘志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6977号“憨子鲜生HANZ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72270号“憨果鲜生HANGUO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转让合同(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对应拼音及卡通动物图形的组合方式构成,整体上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憨子鲜生”与“憨果鲜生”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双方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