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59682号“梦哥Meng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412号
申请人:浦城县汇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9682号“梦哥Meng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34412号“梦歌Meng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地域等方面的差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材料、引证商标注册人的企业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均非固有词汇,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