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95395号“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75号

       

      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5395号“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5080号“劲豹体育KO-BOXING SP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并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机器人造型著作权信息、申请人股东资格证明、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