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816121号“中检医疗检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80号
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6121号“中检医疗检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中检”是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存在任何欺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合法注册并享有“中检”、“中检集团”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判决书、商标信息、公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