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20870号“善心体检KINDNESS HEALTH
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40号
申请人:广州久邦善心门诊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0870号“善心体检KINDNESS HEALTH CA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疗养院”两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3325号“善心医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56115号“善心养老s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03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31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组成、外观设计、颜色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疗养院”两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检服务;医疗服务;医疗咨询;医疗护理;由医生和其他专业医护人员提供的医疗辅助咨询;疾病诊断;健康顾问服务;医疗诊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检服务;医疗服务;医疗咨询;医疗护理;由医生和其他专业医护人员提供的医疗辅助咨询;疾病诊断;健康顾问服务;医疗诊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