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06185号“未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55号
申请人:北京破壁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6185号“未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7887号“未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