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76192号“环亚新能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149号
申请人:环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6192号“环亚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48423号“环亚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物图片、维修服务单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