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4:5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32856号“4:5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35号

       

      申请人:点钟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856号“4:5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表示服务的来源、内容及其他特点。申请商标能够标示服务来源。相关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