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双珠胶业SHUANGZHUJIAO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14851号“双珠胶业SHUANGZHUJIAOYE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128号

       

      申请人:贵州双珠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4851号“双珠胶业SHUANGZHUJIAO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1498号“新三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月20日,现处于宽展期中,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