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ELIEVE IN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62309号“BELIEVE IN 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37号

       

      申请人:美国蒂芙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2309号“BELIEVE IN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23928号“BELIEF IN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20554号“BELIEFIN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现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流程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