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77807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50号 - 申请人:江苏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7807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50号

       

      申请人:江苏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807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3036号“艺美千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8750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24689号“华医心诚CARDIOLOGISTS&PARTNER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通过大量的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著作权证书、项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非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以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