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707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117号

       

      申请人:沈阳天意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0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佛陀”的头部形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