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86666号“腰动力(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61号
申请人:厦门梓鑫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6666号“腰动力(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腰动力”含义为“调节人体腰部部位置上下、前后运动”,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腰动力”,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垫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予注册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