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双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92564号“双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250号

       

      申请人:刘跃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2564号“双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89177号“双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台钳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