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ALTH BASICS MADE OF NEW ZEA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40849号“HEALTH BASICS MADE

    OF NEW ZEA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39号

       

      申请人:PSM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0849号“HEALTH BASICS MADE OF NEW ZEA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23763号“海丝蓓康healthBas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28710号“FADD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56930号“碧莲盛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34002号“金衡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17729号“瀚茗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