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0260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79号 - 申请人:玛氏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02602号“M(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79号

       

      申请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2602号“M(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1353号“麦虾团MAIXIAT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69843号“漫漫书吧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42276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9659号“MWE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理念与外观感觉上差别迥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整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与引证商标三“M”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呼叫上的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分析;商业调查;商业信息;广告;有关广告宣传的咨询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建议和信息;商业信息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市场营销咨询服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分析;商业调查;商业信息;广告;有关广告宣传的咨询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建议和信息;商业信息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市场营销咨询服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