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7392111号“北大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385号
申请人:北京大学
被申请人: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4日对第27392111号“北大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经对其专有称谓“北大”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经持续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极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源于申请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二、“北大”是申请人的特定名称,申请人对“北大”享有在先特有名称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特有名称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申请的第3255363号“北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仍然极易误认争议商标是来源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不正当注册行为,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学校简介”网页打印页;
2、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列表和部分注册商标证书;
3、北京高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659号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第167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北大书”与引证商标“北大”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人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关联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争议商标由文字“北大书”构成,其完整包含“北大”二字。北京大学作为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通常简称为“北大”,北京大学与其简称“北大”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特定关系,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北大”作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已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故,被申请人将“北大书”作为商标核定使用于书籍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北京大学或与北京大学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北大”作为其特有名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第四,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一百八十余件商标,其中有“最强大脑”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大规模抢注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