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758833号“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47号
申请人:湖南泊立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8833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936号“泛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20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99749号“P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54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73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04612号“P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