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M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154727号“EM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67号

       

      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4727号“EM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质量控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0774号“ES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和第4515239号“EZ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6349号“EMPOWER SEMICONDI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8703号“EC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73078号“EN2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9880号“ET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5957号“中科网威ET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93463号“善跑XEM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12498587号“EMPOW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关联公司介绍;3、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4、引证商标一、八、九的商标档案;5、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的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一、九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质量控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上述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校准(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及引证商标四、五、六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校准(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地质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