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55596号“国艺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89号
申请人:西安国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5596号“国艺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艺装饰”系纯汉字商标,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贴墙纸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服务得到了国家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而具有某种国家级质量保证或等级、荣誉的特质,构成对“国”字的滥用,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