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5052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81号 - 申请人:河南石猫小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50529号“石猫与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81号

       

      申请人:河南石猫小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0529号“石猫与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不仅使用在奶茶等商品上,还使用在门头、小票等网络平台上,申请商标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认知水平,能够对申请商标的误认进行主观上的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微信公众号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使用在其指定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