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0832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93号

       

      申请人:北京天沛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832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4558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58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