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67180号“古今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50号
申请人:北京古今印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7180号“古今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8901号“古今MODERN&CLASS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53916号“古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