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383306号“HAR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34号
申请人:好璃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83306号“HAR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1345号“HARI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00954号“HARI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市场,不会损害其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在所出具的《同意书》中载明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