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88590号“美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31号
申请人:英德美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8590号“美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5458号“美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电池商品上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警铃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