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18803号“LAS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22号
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803号“LA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6761号“LASSO ENTERP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介绍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LASSO”,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